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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大公建民营扶持力度可免收3年国有资产使用费

  • 发布时间:2023-04-19 23:50:2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印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该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并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收取。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运营过渡期,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每次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同时,所有权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后,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同时,民政部门要通过书面检查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出现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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